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94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信用卡部分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通信貸款部分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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