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聲請人原任職學校之記載「秀林國小」,應更正為「明禮國小」;理由欄第三項聲請人之姓名「 張文靜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定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下列明顯誤寫,應予更正如后:
(一)理由欄第一項關於聲請人原任職學校之簡稱,誤載為「秀林國小」,應更正為「明禮國小」。
(二)理由欄第三項聲請人姓名誤寫為「張文靜」,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二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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