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43號原告 吳宸維 被告龜山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告 林口云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依婷被告肆捨五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依婷被告文心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依婷被告中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依婷被告忠孝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依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萬元(計算式:
165萬元×6=9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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