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0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家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