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939號聲請人 何全盛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明岳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請求之本票及金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事實理由及附表。㈢查報向債務人為提示之提示日期。」,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