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債權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79號原告 陳敦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債權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1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7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