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099號債權人 傅吉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百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無發票日期,屬無效票據,請敘
明就系爭債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若就系爭債權台端另依據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如借款、貨款,應陳明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請求標的記載請求金額「新臺幣肆拾伍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記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支」票1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期為「107年1月1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㈤陳報利息自「107年1月1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㈥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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