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39號聲請人 郭宜玲 關係人 廖素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郭宜玲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 廖素真 與關係人廖素玉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進行交換處分,並於交換後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宜玲之母 廖玉真 前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16日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2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郭宜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之監護人,同時指定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之胞妹廖素玉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今因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與其胞妹廖素玉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坐落於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以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號(下稱○○路000號房屋)、宜蘭縣○○鄉○○路○○○號房屋(下稱○○路000號房屋),兩人協議將前開土地及房屋之權利範圍互為交換,交換後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取得如附表二所示○○段000地號土地及○○路000號房屋之權利範圍全部,並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之胞妹廖素玉取得○○段000地號土地及○○路000號房屋之權利範圍全部,是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之利益計,實有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與關係人廖素玉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權利範圍進行交換處分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與關係人廖素玉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權利範圍進行交換處分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郭宜玲主張各情,業據其提出宜蘭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4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宜蘭縣土地登記簿、門牌證明書各2份、員山鄉68年8月31日宜員建字第7290、7289號證明、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交換移轉契約書各1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5號監護宣告卷宗核閱無誤。茲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與其胞妹廖素玉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均各2分之1,該等不動產土地104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11,300元,而其中○○段000地號土地面積多於同段728地號土地1.49平方公尺等節,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另該等不動產房屋現值均為99,300元,面積均為121.5平方公尺等節,亦有宜蘭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考,兩人協議互為交換後,各自取得土地及房屋之價值及面積均與原分別共有之土地及房屋之價值及面積尚屬相當。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與其胞妹廖素玉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權利範圍互為交換後,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及○○路000號房屋之權利範圍全部,由廖素玉取得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及○○路000號房屋之權利範圍全部,除未損及受監護宣告人權利外,且使2間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權利狀態歸於單一,能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與其胞妹廖素玉為該等不動產之管理及使用,當認上開交換方式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廖素真之利益,參照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一:
┌─┬──────┬─────┬────┬─────┬────────┐│土│地段│地號│地目│面積│共有人及權利範圍││││││(平方公尺)│││地├──────┼─────┼────┼─────┼────────┤││宜蘭縣員山鄉│728│建│77.33│廖素真、廖素玉(││標│慶安段││││各2分之1)││├──────┼─────┼────┼─────┼────────┤│示│宜蘭縣員山鄉│731│建│78.82│廖素真、廖素玉│││慶安段││││(各2分之1)│├─┼──────┼─────┼────┼─────┼────────┤│建│門牌號碼│坐落地號│構造別│面積│共有人及權利範圍││││││(平方公尺)│││物├──────┼─────┼────┼─────┼────────┤││宜蘭縣員山鄉│宜蘭縣員山│加強磚造│121.50│廖素真、廖素玉(││標│○○路00○號○鄉○○段│││各2分之1)││││728號│││││示├──────┼─────┼────┼─────┼────────┤││宜蘭縣員山鄉│宜蘭縣員山│加強磚造│121.50│廖素真、廖素玉(│││○○路00○號○鄉○○段│││各2分之1)││││731號││││└─┴──────┴─────┴────┴─────┴────────┘附表二:
┌─┬──────┬─────┬────┬─────┬────────┐│土│地段│地號│地目│面積│權利人及權利範圍││地││││(平方公尺)│││標├──────┼─────┼────┼─────┼────────┤│示│宜蘭縣員山鄉│731│建│78.82│廖素真│││慶安段││││權利範圍:全部││││││││├─┼──────┼─────┼────┼─────┼────────┤│建│門牌號碼│坐落地號│構造別│面積│權利人及權利範圍││物││││(平方公尺)│││標├──────┼─────┼────┼─────┼────────┤│示│宜蘭縣員山鄉│宜蘭縣員山│加強磚造│121.50│廖素真│││○○路00○號○鄉○○段│││權利範圍:全部││││7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