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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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應龍選任辯護人李育敏律師
陳佳瑤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應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應龍前經本院認涉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3月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已自100年5月24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至100年8月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本院判處罪刑,宣告之刑不輕,為防免其逃亡,有害日後其他審級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應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非可因具保、責付而足替代,實有羈押之必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