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52號
原告 許琳燕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補正本件合法解除契約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