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52號

原告 許琳燕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

被告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補正本件合法解除契約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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