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5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03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蘇偉譽

劉書瑋

被告 林季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20元,及其中新臺幣9,737元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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