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 邱兆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金媛 、 武維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