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號原告 陳宛姿 被告 王柏竣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玉萱法官王獻楠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