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俊嶧 代理人 黃文章 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件:
1.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切結書或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3.具體陳明債務人毀諾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及失業之日期。
4.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