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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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985號聲請人 陳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蔡亞玲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業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經高少家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899號事件裁定選任 林俊寬 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職權調閱高少家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89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今聲請人再次提出本件聲請,即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