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6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6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624號原告 邱永慶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北市裁申字第22-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7-8樓(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之設籍住所地及居所地,乃分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及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違規行為地於國道一號北上14.2公里處屬新北市汐止區(為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為是。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乃爰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原告住居地及違規行地所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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