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13號上訴人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上訴人 宋寶添
余文生 被上訴人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13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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