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4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煙毒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煙毒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五二號、偵緝字第八二九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八號)後,依職權送上訴,視為被告已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著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查本件上訴人甲○○涉犯販賣毒品案件,歷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並經原審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五號判決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販賣毒品罪刑,量處無期徒刑後,依職權送上訴,嗣上訴人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死亡,有戶籍資料附本院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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