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 粘滄耳
粘林 銀杏 粘堉榮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氏敏 上列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 林昕昌 等人間99年度重訴字第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粘滄耳、粘林銀杏、粘堉榮及高氏敏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6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本件上訴人部分屬普通共同訴訟,應分別繳納上訴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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