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高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𡘙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8,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