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黃景煌
王菊珠 被告甲○○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18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李慧瑜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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