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2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280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告 曾政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16元,及其中㈠新臺幣890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458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9,072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15,296元自民國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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