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昌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昌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後,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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