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乙○○
2被告甲○○上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6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