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63號上訴人洺督工程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鄉○○○街○○○○○號1樓法定代理人 林朝陽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造福開發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6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3萬2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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