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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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列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項│項││├───────┼─────────────┼─────────────┼─────────────┤│犯罪日期│94年11月29日起至95年4月下│95年4月23日17時採尿時回溯│95年1月16日起至同年4月27│││旬某日止(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6小時內之某一時點(聲請書│日止(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5年│││95年1月13日)│附表誤植為95年4月23日)│1月1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偵││號├───┼─────────────┼─────────────┼─────────────┤│度│號│548│3006│3441│├───┼───┼─────────────┼─────────────┼─────────────┤││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5│95│95│││案├─┼─────────────┼─────────────┼─────────────┤│後││字│訴│壢簡│易│││號├─┼─────────────┼─────────────┼─────────────┤│事││號│758│1138│437││├─┼─┼─────────────┼─────────────┼─────────────┤│實│判│年│95│95│95│││決├─┼─────────────┼─────────────┼─────────────┤│審│日│月│6│6│6│││期├─┼─────────────┼─────────────┼─────────────┤│││日│28│30│28│├───┼─┴─┼─────────────┼─────────────┼─────────────┤││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5│95│95││確│案├─┼─────────────┼─────────────┼─────────────┤│││月│訴│壢簡│易││定│號├─┼─────────────┼─────────────┼─────────────┤│││日│758│1138│437││日├─┼─┼─────────────┼─────────────┼─────────────┤││確│年│95│95│95││期│定├─┼─────────────┼─────────────┼─────────────┤││日│月│7│8│8│││期├─┼─────────────┼─────────────┼─────────────┤│││日│31│7│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