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尤淳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66號判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依前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