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楊少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智成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智成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查:債務人李智成業於民國98年4月6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當事人於訴訟上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無法補正事項,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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