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金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朋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炳人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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