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利息:
┌──┬───────┬──────┬──────┬───────┐│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27024元│99年3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新臺幣66025元│98年12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違約金: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354629元│99年3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新臺幣66025元│99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
一、債務人乙○○於97年5月2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99年3月2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8,226元正未給付,其中27,024元為消費款;1,20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3月2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債務人乙○○於93年1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約定分8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3月21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372,824元(其中本金為354,629元,利息為18,195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3月2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乙○○於93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元,約定自93年12月10日起至98年12月10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非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8年12月21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6,025元及自98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又債權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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