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608號原告甲○○
1被告乙○○
1現於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5年5月26日結婚,惟婚後被告官司纏身,95年間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97年1月27日發監執行,現於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被告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月確定;且尚因涉妨害自由等案件,繫屬法院審理中,致兩造婚姻陷於難以維持,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求命判決兩造離婚等語。並聲明:准兩造離婚。被告則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卷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
3號、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及台灣新竹監獄在監或出監受刑人資料表足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為民法第1052條
1項第10款所明定。被告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4月確定,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