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149號債權人 邱雪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揚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之正確金額?(台端聲請狀所列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係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元整,而同狀請求標的欄所載為叁拾萬元,兩者顯不相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黃揚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