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9號聲請人 廖繡湄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廖年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廖年垣(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廖繡湄(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 廖建良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即相對人廖年垣因庫賈氏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廖建良為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長庚醫療財
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又經本院在鑑定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葉卓俞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均無反應,亦無任何肢體動作,目前臥病於床,外觀有插鼻餵管等情,有本院105年3月24日訊問筆錄及照片2張在卷可稽,且其精神狀態經鑑定結果,略以: 廖員 (即相對人)於104年9月~10月間,家人觀察廖員陸續出現怪異言行:自覺頭裡有線,要求大妹幫忙拆線、口語表達能力下降、不進食等情形,11月份經大妹協助送往基隆長庚醫院住院治療,然廖員自動離院後走失,後經手足尋回返家,返家後廖員陸續出現大小便失禁、不會穿衣褲及把鐵塊放在口袋等怪異行為,同年12月,廖員出現肢體僵硬、眼睛上吊情形,經大妹協助再次至基隆長庚醫院求診,診斷疑似罹患庫賈氏症,後入隔離病房治療約兩個月,出院後家屬考量照護完善性,轉至蘆洲三民護理之家接受照顧至今。廖員已領有極重度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身心障礙證明。廖員自民國104年12月份罹病後,出現認知功能障礙與意識渾淆,現階段依昏迷指數(GlasgowComaScale)評估,其睜眼反應部份為4分(主動睜開眼睛),說話反應部分為1分(沒有任何反應,無法發出聲音),運動反應部分為1分(身體對疼痛刺激,無任何反應),總分為6分,顯示廖員腦部屬於重度損傷程度,依照日常生活功能評估量表(Activi-tyofdailyliving)評估為完全依賴他人等級。
故依此次鑑定評估結果,本院認為廖員在意思表示或受意思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完全喪失,相當於無行為能力人之狀態,因此建議廖員在日常生活、社會事務以及經濟財務等相關議題處理上有受他人監護之必要等語,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05年5月10日(105)長庚院基字第564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件在卷可按。綜合上情,足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上開鑑定報告及聲請人之主張,認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妹,擔任主要照顧者,彼此依附關係親密,自適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而廖建良為相對人之弟,亦為相對人之至親,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廖建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監護人廖繡湄應依據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會同廖建良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