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2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恩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81
9號),被告在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獨任法官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廖恩慶犯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刑(含沒收與追徵處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宣告沒收、追徵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廖恩慶前曾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民國97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仍不知警惕,又:
1.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均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0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2.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503號判決處拘役40日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259號判決處拘役40日,上訴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以100年度簡上字第82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揭2案,嗣再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6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確定;
3.上揭有期徒刑及拘役,經送監接續執行至101年10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廖恩慶其後另因竊盜案件,分別經判處拘役確定,嗣於105年12月3日到案入監服刑迄今,尚未執行完畢)。
二、廖恩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方式,分別竊取附表各項編號所示統一超商等被害人之店內商品得逞(事後部分財物已經追回並發還給被害人,詳如後述);前後共8次。
三、案經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廖恩慶坦承確有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8次竊盜犯行不諱,並有如附表各項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屬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8罪,犯意各別,各次之犯罪時間、竊盜所得均有不同,客觀上可按其行為外觀,分別評價,故應分論併罰。被告前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8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侵占、竊盜等多次財產犯罪前科,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考,仍不知警惕,又再犯本件
8次竊盜犯行,顯係慣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紀觀念,究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當不外好逸惡勞,希冀藉此不勞而獲所致,並無足取,其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能與被害人等和解或賠償,不宜輕縱,被告8次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雖各不過數百元,部分並已追回,犯罪所得不高,又係竊取食物一類做為果腹之用,核其情節,本無科處徒刑之必要,然被告除本案之8次竊盜犯行外,依其前案紀錄表所載,尚因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確定,現今仍在監執行,以此論之,如再對其科處拘役,一方面在日後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即便量處最重之拘役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參照),實際執行、折抵結果,與其全數8件竊盜犯行相較,罪刑似仍難謂相當,另一方面,衡諸被告屢犯不改,如再輕縱,也難收嚇阻之效,是以,爰就其所犯各罪,均量處有期徒刑之刑種,再酌定較輕之執行刑,以免過苛,另斟酌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就違禁物或與犯罪有關之物的沒收,已刪除原有規定,而另增訂第5章之1以為規範(自第38條起至第40條之2,全文共6條),同時修正刑法第2條第
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明文上揭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在前開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均不再適用,而在上述刑法修正後,尚查無其他新增之沒收特別規定,是故,本案有關被告犯罪所得及沒收之問題,自應適用前述修正後刑法(即現行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不生比較新舊法或特別法之問題,茲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贓物,均係其犯罪所得,除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贓物,及編號六所示之部分贓物(美廉社雞蛋 沙琪瑪 、金牌碳烤片、冰火葡萄伏特加、古道百香綠茶)已經追回,此經被害人 施宏祥陳奕廷 分別於警詢中 陳明 在卷(偵查卷第29頁、第40頁),已實際合法發還給前開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需沒收或追徵之外,其餘贓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其該次犯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經數次宣告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
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琪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論罪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犯罪所得│處罰主文│證據││││(單位:新臺幣)│││├──┼─────────────┼────────┼─────────┼─────────┤│一│廖恩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明治1個、 桂格 │廖恩慶竊盜,累犯,│1. 盧雅 芬於警詢指述│││,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4│燕麥飲品1瓶、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其門市商品遭竊│││年9月21日上午11時58分許,│香花生1包、北海│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情節(偵查卷第20│││在新北市○○區○○路○○號「│鱈魚香絲1包、芒│壹仟元折算壹日。未│頁)。│││統一超商潤安門市」內,趁店│果乾1包(價值合│扣案之犯罪所得三明│2.現場監視器側錄被│││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計215元)。│治1個、桂格燕麥飲│告行竊盜經過之翻│││超商所有擺放在貨架上販售之││品1瓶、五香花生1│拍照片5張(偵查│││右列商品,得手後將竊得之贓││包、北海鱈魚香絲1│卷第59頁至第61頁│││物藏放在隨身手提袋內,未結││包、芒果乾1包,均│)。│││帳即行離去。嗣因該店店長盧││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雅芬 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廖恩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沐浴乳1瓶、洗髮│廖恩慶竊盜,累犯,│1.施宏祥於警詢指述│││,基於竊盜犯意,於104年10│乳1瓶(價值合計│處有期徒刑參月,如│:其門市商品遭竊│││月23日中午某時(起訴書誤載│358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情節(偵查卷第28│││為104年10月24日某時許),││壹仟元折算壹日。未│頁至第29頁)。│││在新北市○○區○○路○○○號││扣案之犯罪所得沐浴│2.現場監視器側錄被│││「統一超商 福仁 門市」內,趁││乳1瓶、洗髮乳1瓶│告行竊盜經過之翻│││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均沒收,於全部或│拍照片2張(偵查│││該超商所有擺放在貨架上販售││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卷第69頁)。│││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竊得之││執行沒收時,追徵其││││贓物藏放在隨身手提袋內,未││價額。││││結帳即行離去。嗣因該店店長││││││施宏祥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三│廖恩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美廉社雞蛋沙琪瑪│廖恩慶竊盜,累犯,│1.陳奕廷於警詢指述│││,基於竊盜犯意,於104年11│2包、孔雀布丁捲│處有期徒刑參月,如│:其門市商品遭竊│││月1日下午5時3分許,在新│心餅2包、可口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情節(偵查卷第32│││北市○○區○○路0段000號│萄派1盒、金牌碳│壹仟元折算壹日。未│頁)。│││「美廉社汐止水源門市」內,│烤片1包、北海鱈│扣案之犯罪所得美廉│2.現場監視器側錄被│││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魚香絲1包、古道│社雞蛋沙琪瑪2包、│告行竊盜經過之翻│││取該超市所有擺放在貨架上販│百香綠茶2瓶、美│孔雀布丁捲心餅2包│拍照片8張(偵查│││售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竊得│粒果柳橙汁1瓶、│、可口葡萄派1盒、│卷第62頁至第65頁│││之贓物藏放在隨身手提袋內,│simplelife冷凍│金牌碳烤片1包、北│)。│││未結帳即行離去。嗣因該門市│豬肉水餃-韭菜1│海鱈魚香絲1包、古││││人員發覺遭竊,委由陳奕廷報│包(價值合計333│道百香綠茶2瓶、美││││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元)。│粒果柳橙汁1瓶、si││││。││mplelife冷凍豬肉││││││水餃-韭菜1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廖恩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星城Online俠盜王│廖恩慶竊盜,累犯,│1.施宏祥於警詢指述│││,基於竊盜犯意,於104年11│子遊戲光碟包2包│處有期徒刑參月,如│:其門市商品遭竊│││月18日下午2時40分許,在上│、7-SELECT葡萄│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情節(偵查卷第28│││址「統一超商福仁門市」內,│柚綠茶1罐、純萃│壹仟元折算壹日。│頁)。│││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拿│喝咖啡(重焙曼特││2.現場監視器側錄被│││取該超商所有擺放在貨架上販│寧)1罐、UNIDE││告行竊盜經過之翻│││售之右列商品後,藏放在其隨│SIGN新柔感面紙1││拍照片6張(偵查│││身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包、義美杏仁巧克││卷第66頁至第68頁│││去,而以上揭方式,竊取右列│力球1盒(價值合││)。│││商品得逞。旋廖恩慶欲步出店│計187元)。│││││外時,為該店店長施宏祥發覺││││││有異,當場攔下廖恩慶,廖恩││││││慶遂將右列贓物自其手提袋倒││││││在櫃檯上,並趁隙逃離現場,││││││嗣經施宏祥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五│廖恩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西莎 蒸鮮包低脂雞│廖恩慶竊盜,累犯,│1.陳奕廷於警詢指述│││,基於竊盜犯意,於104年12│肉3包、 西莎巧鮮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其門市商品遭竊│││月27日晚間7時35分許,在上│包成犬低脂雞肉與│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情節(偵查卷第37│││址「美廉社汐止水源門市」內│蔬菜1包、金牌碳│壹仟元折算壹日。未│頁)。│││,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烤片1包、冰火葡│扣案之犯罪所得西莎│2.現場監視器側錄被│││竊取該超市所有擺放在貨架上│萄伏特加1瓶、金│蒸鮮包低脂雞肉3包│告行竊盜經過之翻│││販售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竊│牌台灣啤酒1瓶(│、西莎巧鮮包成犬低│拍照片3張(偵查│││得之贓物藏放在隨身手提袋內│價值共計206元)│脂雞肉與蔬菜1包、│卷第70頁至第71頁│││,未結帳即行離去。嗣因該門│。│金牌碳烤片1包、冰│)。│││市人員發覺遭竊,委由陳奕廷││火葡萄伏特加1瓶、││││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上││金牌台灣啤酒1瓶,││││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六│廖恩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西莎蒸鮮包低脂雞│廖恩慶竊盜,累犯,│1.陳奕廷、詹 博鈞 分│││,基於竊盜犯意,於105年1│肉1包、西莎巧鮮│處有期徒刑參月,如│別於警詢指述:其│││月13日晚間6時43分許,在上│包成犬低脂雞肉與│易科罰金,以新臺幣│門市商品遭竊情節│││址「美廉社汐止水源門市」內│蔬菜1包、美廉社│壹仟元折算壹日。未│(偵查卷第40頁、│││,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雞蛋沙琪瑪1包、│扣案之犯罪所得西莎│第44頁)。│││拿取該超市所有擺放在貨架上│金牌碳烤片1包、│蒸鮮包低脂雞肉1包│2.現場監視器側錄被│││販售之右列商品後,藏放在其│冰火葡萄伏特加1│、西莎巧鮮包成犬低│告行竊盜經過之翻│││隨身包包內,未經結帳即行離│瓶、古道百香綠茶│脂雞肉與蔬菜1包,│拍照片15張(偵查│││去,而以上揭方式,竊取右列│2瓶(價值共計19│均沒收,於全部或一│卷第72頁至第79頁│││商品得逞。旋廖恩慶離去店外│7元)。│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欲行離開時,為該店店員詹││行沒收時,追徵其價││││博鈞發覺有異,遂追出店外攔││額。││││下廖恩慶,廖恩慶乃將部分贓││││││物(美廉社雞蛋沙琪瑪1包、││││││金牌碳烤片1包、冰火葡萄伏││││││特加1瓶、古道百香綠茶2瓶││││││)交還後,自行逃離現場,嗣││││││經陳奕廷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七│廖恩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滑蛋牛肉炒飯1盒│廖恩慶竊盜,累犯,│1. 盧雅芬 於警詢指述│││,基於竊盜犯意,於105年2│、奮起湖便當1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其門市商品遭竊│││月28日中午12時8分許,在上│、西莎蒸鮮包2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情節(偵查卷第23│││址「統一超商潤安門市」內,│、好勁道麵條2包│壹仟元折算壹日。未│頁)。│││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濕紙巾1包、│扣案之犯罪所得滑蛋│2.現場監視器側錄被│││該超商所有擺放在貨架上販售│7-11牌衛生紙1包│牛肉炒飯1盒、奮起│告行竊盜經過之翻│││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竊得之│(價值合計550元│湖便當1個、西莎蒸│拍照片3張(偵查│││贓物藏放在隨身手提袋內,未│)。│鮮包2個、好勁道麵│卷第80頁至第81頁│││結帳即行離去。嗣因店長盧雅││條2包、濕紙巾1包│)。│││芬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始為││、7-11牌衛生紙1包││││警循線查獲上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八│廖恩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炒飯1盒、餛飩1│廖恩慶竊盜,累犯,│1.盧雅芬於警詢指述│││,基於竊盜犯意,於105年3│包、西莎蒸鮮包3│處有期徒刑參月,如│:其門市商品遭竊│││月1日晚間7時9分許,在上│個、台灣啤酒2罐│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情節(偵查卷第26│││址「統一超商潤安門市」內,│、沙士1瓶、可樂│壹仟元折算壹日。未│頁)。│││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1瓶(價值合計│扣案之犯罪所得炒飯│2.現場監視器側錄被│││該超商所有擺放在貨架上販售│374元)。│1盒、餛飩1包、西│告行竊盜經過之翻│││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竊得之││莎蒸鮮包3個、台灣│拍照片4張(偵查│││贓物藏放在隨身手提袋內,未││啤酒2罐、沙士1瓶│卷第82頁至第83頁│││結帳即行離去。嗣因店長盧雅││、可樂1瓶,均沒收│)。│││芬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始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警循線查獲上情。││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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