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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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家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78號上訴人 吳昆寶 視同上訴人 吳東霖
吳坤庚 被上訴人 吳玉秀 上列上訴人吳昆寶等與被上訴人吳玉秀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5萬374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萬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三審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勝雄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