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宏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宏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宏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7月22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07年7月24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