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43號原告 葉惠禎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原告與被告 葉春明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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