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2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 律師被告 何清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6,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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