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乙○○均無罪,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仍執前詞,認被告等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等部分不當,惟查原判決關於被告等部分業已詳敍理由,對於上訴人指摘之各項,亦詳加指駁,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崔紀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陳淑媛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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