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軍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軍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軍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政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