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聲請人 林麗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又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