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普通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普通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普通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等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暨所犯為加重竊盜未遂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加重竊盜未遂│普通竊盜│普通竊盜│普通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08.23│95.09.03│95.09.03│95.09.03│├───────────┼──────────┼──────────┼──────────┼──────────┤│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南投地檢95年偵│南投地檢95年偵│南投地檢95年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737號│字第3737號│字第3737號│字第37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易第1665號│95年度上易字第1665號│95年上字第1665號│95年上易字第1665號││實├─────────┼──────────┼──────────┼──────────┼──────────┤│審│判決日期│96.02.08│96.02.08│96.02.08│96.02.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665號│95年度上易字第1665號│95年上易字第1665號│95年上易字第16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2.08│96.02.08│96.02.08│96.02.08│├─┴─────────┼──────────┼──────────┼──────────┼──────────┤│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4為數罪併罰案件,全案徒刑尚未執行,經減刑後│││合計全部刑期未滿1年,免執行強制工作接續執行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