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劉彩鳳 被告 謝瓊花
柯忠志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謝瓊花民國101年度交上易字第5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係於102年1月17日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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