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詹采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 文准 對失蹤人 詹平松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市○○里○○路00號、於69年6月20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