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振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振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黃振財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受刑人黃振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0日至103年12│103年8月29日至104年2月│103年9月間至104年1月間│││月1日│1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882、7185號│5882、7185號│5882、718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5年度上易字第│105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1327號│1327號│1327號││├────┼───────────┼───────────┼───────────┤││判決日期│106/09/05│106/09/05│106/09/05│├───┼────┼───────────┼───────────┼───────────┤││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5年度上易字第│105年度上易字第││判決││1327號│1327號│1327號││├────┼───────────┼───────────┼───────────┤││判決│106/09/05│106/09/05│106/09/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380號│第6380號│第6380號││││││└────────┴───────────┴───────────┴───────────┘
受刑人黃振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4日至104年2月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6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448號││││├────┼───────────┼───────────┼───────────┤││判決日期│108/10/02│││├───┼────┼───────────┼───────────┼───────────┤││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判決││448號││││├────┼───────────┼───────────┼───────────┤││判決│108/10/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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