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10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相對人 蕭添丁
蕭亦伯 蕭景騰 蕭羽希 蕭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王秀枝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0年10月20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92年度執廉字第6208號債權憑證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