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玄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玄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玄文於民國107年3月31日對本院於107年2月27日所為107年度審訴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