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車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周家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輝雄 間因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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