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甲慶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甘甲慶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甘甲慶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營生,竟貪圖私利,竟趁告訴人 鄭軒麒 急迫之際,貸以金錢,而其向告訴人收取之利息,經換算後年利率高達720%,顯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利,惟念其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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