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22號原告 陳張治 訴訟代理人 許福照 被告 廖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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